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

第一条目的和依据

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,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,规范留 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,根据《公安部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公 通字〔201019号)、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〈鼓励 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〉的通知》(沪府发〔2016 8号)、《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 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》(沪委发〔202022号)等文件精神, 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
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 的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合伙制企 业(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)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、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、信誉良好,并在本市正常经 营、依法纳税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(非企业法人分 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)。

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
-)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

1. 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,累计在外学习时间 一般不少于1年;如为中外合作办学、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, 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。

2. 在国内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、学士及以上 学历学位(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“双一流” 建设高校执行),并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;或在国 内非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、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, 并在国(境)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;或在国(境)外 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。

3. 在国(境)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。

4. 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,赴国(境)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 修、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。

5. 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,但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获 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。

本款第23项所指国(境)外学士学位,不含国内大专起点 本科、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)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 学及转学分等形式,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; 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(不含国内计划外招 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);如为中外合作办学、联合培养等 性质毕业生,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(境)外学位。

本款第5项所指国(境)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,不含 国内大专起点本科、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)国内计划外 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,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 般不少于2年。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,国(境)外学士学位可不 受前述限制,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(不含 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)。

被国(境)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, 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 50%;被国(境)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 历教育获得学分的,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80%

国内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。国(境) 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 )>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.S. News & World Report \ QS 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 1 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\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'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 )发布的世界排名前 500名高校名单,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 为准。

留学人员在国(境)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。

二)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

1. 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,与 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、按规定在本市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(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)。

2. 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,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 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,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;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,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的1.5倍,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。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 字为准。

社会保险缴费基数、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 统自动比对;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、缴费单位与签订 合同单位不一致的、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、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。

3. 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、需长期 使用的人才,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,合同有效期在2 年及以上,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(如合同 约定有试用期的,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);派遣人员原则上不 属于申办范围。

4. 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。

5. 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。

6. 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。

第四条激励条件

一)在国(境)外高水平大学、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 相当于副教授、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,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、 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、技术、科研职务,或者经上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,以及在国(境) 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,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 直接申办落户。

二) 纳入“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”的用人单位,本市重 点产业、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(境) 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、技术、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 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,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 个月后可申办落户。

三) 拥有专利、科研成果、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 员企业的负责人、团队核心成员(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),企业正 常运营、招用至少1名员工(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),并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。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 万元人民币(实缴),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(不含股 份转让、后期资金注入),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%

第五条申请的提出

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,须由单位提出申请。 第六条需要提交的材料

一)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

1. 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。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 构的,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。

2. 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.

3. 《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》。

4. 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。

5. 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。如档案为非本单 位保管的,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。

其中,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(注册)时提供。

二)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,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

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, 单位另需提交:

1. 企业验资报告。

2. 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(营业税)或企业所得税 税单。

3. 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 证。

4. 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。

其中,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。

三) 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

1. 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、国(境)外学位证书 及成绩单。如为进修人员的,提供国(境)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 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。

2. 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。如出国 前系在职人员的,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。

3. 护照、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。

4. 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。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,提供 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。

5. 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,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。

四)个人有下列情形的,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

1. 落非社区公共户的,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。落户本人在 沪房屋的,提供房屋有效权证;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,提供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;落户 单位集体户的,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 入户意见书。

2. 已婚的,提供结婚证书;离异的,提供离婚证、离婚协议 书或法院调解书、判决书等。

3. 有子女的,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 育政策的个人承诺。

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,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 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,无需重复提交。

第七条申办流程

一) 申请单位通过本市“一网通办”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,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。

二)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“一网通办”系统收 到申请后,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 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;对材料齐全有效的,进入人事档 案核实阶段。核实通过后,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 行现场受理,受理部门核验原件、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。 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。

三)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 材料进行审核,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

四) 审核通过的,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 享方式,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,并通过“一网通办”系统 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。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,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 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。

五) 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,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。

第八条家属随迁条件

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,其配偶(须在留学人员学成 回国前与其结婚,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)和16周岁及以 下或16周岁以上、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。

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,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;配 偶暂未回国的,提供有效身份证件,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。

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,如子女在国内出生,须在父(母)原 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。如子女在国外出生,应在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;暂未回国的,提供有效身份证件,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。

第九条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

一) 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、身份证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、 子女出生证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、出入境记录;16周岁以 上、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,提供学籍材料。

二) 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 相关材料复印件。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,提 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。

三) 放弃随迁的,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。 第十条法律责任

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,为其所提 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,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。如有弄虚作假、 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,根据其情节轻重,暂 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,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。对审核通过 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 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,撤销审核决定、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;构 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一条其他

本实施细则自202012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 1130日。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,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。原《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 户口实施细则》(沪人社外发〔201549号)同时废止。